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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5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建伟、靳东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伟,靳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建伟,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靳东伟,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伟与被执行人靳东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靳东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