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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624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楠楠,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桥东街派出所协警,住古交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离婚,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2年9月29日生于一子,取名张玉柱,现在古交市第二中学初二年级上学。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于2013年12月24日分居至今。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张玉柱随被告张某生活,原告李某每月支付张玉柱抚养费750元,直至张玉柱独立生活为止,此费用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对张玉柱享有探视权,于每月第一个及第三个周六下午两点至六点行使;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