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西婺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婺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30民初1075号原告:江西婺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大鄣山乡篁田村。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永忠,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丽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婺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婺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婺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2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从事茶叶产销业务的企业。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赊购贡品茗眉茶业共计400斤,总价值92000元整。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有被告股东汪曙光作为经办人签字确认。现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7日、4月9日、4月10日和4月11日,被告分四次在原告处赊购茶叶共400斤,每斤230元,共计货款92000元。2016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江西婺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茶叶款合计:玖万贰仟元整(小写:92000元整)。欠款单位: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经手人:汪曙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供的销售清单及欠条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行为,该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收到货物并出具欠条后,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婺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江西贵士伟业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