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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晓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晓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291号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董事长。被告徐晓棠,女,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王锐,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现住长春市绿园区万晟·丽水香堤6栋304室。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404231115。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晓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