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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温晓东、陈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晓东,陈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49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杨科,总裁。被告温晓东,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被告陈静,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温晓东、陈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温晓东签订的《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约定,本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约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签订,属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