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石某1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1,张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1997号原告:石某1,现住白城市。被告:张某,现住白城市。原告石某1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每月探望婚生子石某2,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周由原告将石某2接回原告住处,周一至周日由原告负责石某2的饮食居住、学习娱乐等全方面生活照顾,被告不得打扰干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由洮北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定婚生子石某2由被告抚养。但队员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婚生子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障碍,自2015年12月14日至今长达7个月时间未与石某2见面,严重影响了父子感情。张某辩称,我平时是给原告看望孩子的,是因原告将我打坏,我一直在治疗所以没有给原告看孩子。原告未经我允许抢走孩子,原告生活习惯不规律,原告不问孩子需要什么,原告家里开麻将馆,不适合照顾孩子。我被原告打坏治疗,我不敢单独见原告,原告及母亲来我家吵闹,当时已经报案。原告已经给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已经贫血,孩子需要治疗不能让原告接走。原告打过孩子,孩子经常哭闹,打我时把孩子扔出去了。我有时间的情况可以给原告看孩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某1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6日经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石某2由张某抚养,石某1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对于探望频率、探望时间、探望地点、是否需要陪同问题存有争议。本院认为,石某2系原告石某1婚生子,虽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石某1亦有探望的权利,但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应以子女利益最大为前提,方便实现探望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石某1中,原、被告对于婚生子石某2都是发自内心的关爱,均希望子女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但在探望的过程中,原、被告作为父母石某1的方式方法上需要进一步改进,本院希望双方多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及处理问题。本院结合子石某1际情况及原、被告实际生活情况,从有张某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认为原告石继伟对石某2每月探望一次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自2016年10月起,石继伟每月第二个周六可探视石某2一次,上午八点将婚生子石某2接走,下午五点以前送回,张春东协助石继伟履行上述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春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