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杰与成都林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成都林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000号原告:陈杰,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成都林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友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成都林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陈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