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王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王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2民初35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115号。负责人:袁文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青,男,1962年4月4日生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资产保全中心主任。被告:王森,男,1983年4月4日生人,住莘县。案由:信用卡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森偿还原告信用卡本息12509.22元。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本息12509.2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卜祥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