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苏州墨丘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弘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墨丘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弘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448号原告:苏州墨丘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邵利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关中,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弘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张贤浩。原告苏州墨丘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弘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墨丘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墨丘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墨丘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苏州墨丘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