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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会政与张雪银、张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政,张雪银,张桢,苏州喜春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426-1号申请执行人徐会政。被执行人张雪银。被执行人张桢。被执行人苏州喜春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会政与张雪银、张桢、苏州喜春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雪银所有的相城区太平街道开泰路1586号祥泰花苑9幢701室房屋一套,但系轮候查封,且房屋存在抵押,无法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一套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