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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房金子与被告王鹏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603号原告房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