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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4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席超然与楼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超然,楼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4208号申请执行人席超然。被执行人楼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8月23日金华浦江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04344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楼添名下有位于浦江县文景一区182号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楼添所有的位于浦江县文景一区18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土地使用证证号:浦国用(2011)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永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