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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深圳市莹琪针织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洋,深圳市莹琪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325号申请执行人韦洋。被执行人深圳市莹琪针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工业城34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311692075。法定代表人李燕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韦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莹琪针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425号仲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5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5550元。2016年9月1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款555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执行款5500元向申请执行人划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足额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一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莹琪针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425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