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华英与被执行人刘文益、王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英,刘文益,王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英。委托代理人吴燕华,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文益。被执行人:王文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英与被执行人刘文益、王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文益、王文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文丽名下的云FR31**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院在诉讼程序中依法查封,案外人赖恒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执行异议之诉尚未审结。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文益、王文丽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4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