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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宋立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703号原告:宋立芬,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原告宋立芬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宋立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立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立芬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