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大庆华威达草业有限公司与付建秋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华威达草业有限公司,付建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176号原告:大庆华威达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杏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强波,系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建秋,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华威达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建秋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华威达草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00元,减半收取计67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