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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郭冰冰与陈丰、李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冰冰,陈丰,李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600号申请执行人郭冰冰,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丰,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丽梅,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郭冰冰与被执行人陈丰、李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冰冰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人民币13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丰、李丽梅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丰所有的房产经评估进行第二次拍卖成交后所得款用于分配给申请人部分款后,尚欠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执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8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