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程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荣,随州市金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程荣,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随州市金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尚新云,经理。申请执行人程荣与被执行人随州市金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荣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州市金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朝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