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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宁松与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松,杨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651号原告:刘宁松,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进,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刘宁松与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宁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刘宁松负担。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