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陶家夼。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2013)威环民初字第12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慧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