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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秀兰与郑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兰,郑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兰。被执行人郑柏林,男。本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柏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柏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蓬安罗家分理处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柏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蓬安罗家分理处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