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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左明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左明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乡巴王店村二组69号。法定代表人程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海,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明元,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黎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左明元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宜昌市福安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