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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郭钇兵与陈华、尚俊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钇兵,陈华,尚俊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5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郭钇兵,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洁,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华,男,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尚俊红,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郭钇兵因与被申请人陈华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尚俊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钇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相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