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兴全、刘忠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全,刘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兴全,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忠武,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卜庄镇丰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全与被执行人刘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忠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