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海祥和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祥,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祥,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道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人张海祥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海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26执9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