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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秀梅与桓仁海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梅,桓仁海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89号原告:李秀梅,女。委托代理人:鲁毅新,系桓仁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桓仁海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显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璋,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秀梅诉被告桓仁海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案。原告李秀梅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梅外地打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原告李秀梅缓交),由原告李秀梅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鲁晓玲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