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肖代红与付子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代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民特16号申请人肖代红,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肖代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代红称,其妻付子碧于1994年3月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于多次寻找未果,于2014年6月5日报警,其后付子碧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宣告付子碧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付子碧,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五一村7号1幢2-2,系申请人妻子,于199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肖代红申请宣告付子碧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付子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付子碧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子碧失踪;二、指定肖代红为付子碧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