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盛泉钢管有限公司、翟继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徐州盛泉钢管有限公司,翟继国,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1383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丁伟健。被执行人徐州盛泉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继国。被执行人翟继国。被执行人马玉。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徐州盛泉钢管有限公司、翟继国、马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11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徐州盛泉钢管有限公司、翟继国、马玉名下无存款;车管部门被执行人翟继国名下有车辆登记,已被查封;房产部门被执行人翟继国、马玉名下有房产登记。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法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法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1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 冬审 判 员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