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执字第0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贺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009-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军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佳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确定被执行人贺军民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军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9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军民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宁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