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施卫忠与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宝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施卫忠,张家港市宝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蒋云,徐琳,孙惠明,陆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天海路。法定代表人:孙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卫忠。一审被告:张家港市宝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法定代表人:蒋云,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蒋云。一审被告:徐琳。一审被告:孙惠明。一审被告:陆凤娟。再审申请人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施卫忠,一审被告张家港市宝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蒋云、徐琳、孙惠明、陆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5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源公司申请再审称,施卫忠的代理人黄志忠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孙惠明与宝盛典当公司的老板张海栋熟悉,一直要求向宝盛典当公司借款,宝盛典当公司考虑到孙惠明没有抵押物业没有出质物,不符合典当的规定,不能从宝盛典当公司放款。当时张海栋考虑到与孙惠明之间的友谊,考虑到孙惠明的需要,变通从施卫忠处借款,孙惠明表示同意,几年来的合作都是遵从民间借贷的模式。”事实是宝盛典当公司借用施卫忠的个人卡号实施的放贷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施卫忠不具有出借能力,二审没有严格审查施卫忠的资金出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万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施卫忠提供的证据即万源公司出具的借款申请书、借条、单位借款合同均载明出借人为施卫忠,借款人为万源公司,而且150万元款项系从施卫忠个人账户汇到万源公司账户。万源公司向施卫忠出具的借款确认书、还款计划书也表明万源公司认可施卫忠为出借人。黄志忠的陈述并不能证明施卫忠汇出的150万元款项属于宝盛典当公司,宝盛典当公司借用施卫忠的个人卡号实施放贷的事实。至目前为止,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借贷系虚假民间借贷。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港万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