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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2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张文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张文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21807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1号楼2单元首座。负责人:闫智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女,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慧,女,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行政内勤,住公司宿舍。被告:张文国,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文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地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吴伟慧,被告张文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文国向我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3169.04元;2.诉讼费由张文国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张文国与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4年1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我公司签订《自在香山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向全体业主提供了优质的物业服务,但张文国以各种借口拖欠物业费。张文国辩称,不同意金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诉人不具备业主身份,金地物业公司应向永泰房地产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金地物业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制订并公开的小区物业服务承诺和细则,我家里面的水压不够标准,移动信号不能满足,天然气的气压也不强,三层以上都是自己安装的增压泵,电视信号也不好,小区车辆管理混乱,我们楼上有违建的情况,影响了我们景观,一直都没有拆除,我们强烈要求恢复原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张文国为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路自在香山小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238.57平方米。2012年5月28日,张文国办理了xx号房屋入住手续。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甲方)与张文国(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物业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核算)5.6元/平方米.月。后金地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张文国未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金地物业公司(乙方)提交与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一份,上约定金地物业公司对张文国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金地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公共部位及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四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多层住宅、别墅均为4.6元/平方米.月。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此物业费标准执行。表示没见过此份《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金地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之效力及于小区全体业主,现金地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自在香山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国文作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依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之义务。故金地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将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及涉诉房屋建筑面积依法核算。就张文国提出的金地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一节,根据现有证据,金地物业公司对张文国居住的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安保、绿化、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公共区域方面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尚未达到与服务标准差距明显的程度,故张文国据此要求减、免2014年度自家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同时应当指出的是,首先金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加强物业服务的主动性,切实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努力与业主建立起和谐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次,张文国作为全体业主的一份子,就涉及小区公共部位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问题,应联合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相关问题,如仅是采取拒不缴纳自家物业费的方式消极对抗,不仅对小区环境的维护与改善于事无补,更会损害其他如期缴费的业主的切身利益,使小区物业环境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文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交纳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一万三千一百六十九元零四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十三元,由张文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