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任某甲、任某乙与柯某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任洪成,任某丙,任某丁,柯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甲,男,1951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任某乙,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任洪成,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任某丙,女,1947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任某丁,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柯某甲,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柯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柯某甲在义渡乡政府的房屋补偿款282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书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