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与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嘉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6290-1。负责人:肖章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福军,男,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与被执行人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亚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大鸿欣纸品厂货款39570.10元及相应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亚军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