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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娟,朱文祥,上海康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5005号原告:徐秀娟,女,1954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赵家宅X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良(系原告徐秀娟儿子),住同原告徐秀娟。被告:朱文祥,男,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北路XXX号丙XX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一村XXX号XXX室。被告:上海康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志俊,经理。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宝,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秀娟与被告朱文祥、上海康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徐秀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秀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7.72元,减半收取计1,353.86元,由原告徐秀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