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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南汇航丰涂装厂与:上海永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汇航丰涂装厂,上海永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751号原告:上海南汇航丰涂装厂(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方全兴,厂长。被告:上海永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UGENECHINIEN。原告上海南汇航丰涂装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上海永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汇航丰涂装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