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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理华与魏国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理华,魏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高理华,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魏国栋,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高理华与魏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理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