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保珍与方忠乐、杨柳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珍,方忠乐,杨柳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珍,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方忠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杨柳叶,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海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忠乐、杨柳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根 生审判员 周 光 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