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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卢欢欢与程文娜、陈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欢欢,程文娜,陈方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062号原告:卢欢欢。被告:程文娜。被告:陈方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欢欢为与被告程文娜、陈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卢欢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