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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293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某1、罗某2等与杨燕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蔡中仁,杨燕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云2932民初841号时间: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上午9:50—10:10地点:黄坪法庭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原告罗某1,女,1998年11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学生,住鹤庆县。(简称:原1)原告罗某2,女,2003年5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学生,住鹤庆县。(简称:原:2)法定代理人、原某,男,1974年9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简称:原3)委托代理人游昆元,云南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蔡中仁,男,1951年9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简称:原4)被告杨燕华,男,1978年8月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简称:被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公司(简称:原2)法定代表人:陈耀,职务:经理。住址: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委托代理人XXX,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审:原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2、罗某1、罗孝新、蔡中仁诉被告杨燕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燕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鹤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案件正在办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零二条的规定,对于你们的损失原告方可以通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救济,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案以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救济,因现在刑事部分尚处于公安的立案侦查阶段,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故本院认为原告方可以先从本院撤回民事诉讼,然后向鹤庆县公安局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刚才我所讲的,原告方是否听清楚,听明白了?原1、2、3、4:明白了。被1、2:清楚。审:处理问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一步一步地往下走,不能一步而就。现在问你们,原告你们否向本院申请先撤回起诉?原1、2、3、4:我们申请撤回起诉。我们后面再起诉不受影响吗?审:不受影响。你们已经聘请了律师,如果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是可以向你们的律师咨询的。原1、2、3、4:好的。审: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予原告罗某2、罗某1、罗孝新、蔡中仁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本院裁定经原告、审判员签名后,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即时生效。本裁定不制作书面裁定,原告方你们的意见如何?原1、2、3、4:同意。审:被告方,我们现在就在这里通知你们,原告已经撤回起诉,2016年9月29日不开庭了。案子结束了被1、2:清楚了。审判员  赵应堂书记员  李梦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