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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卢剑平与高宇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剑平,高宇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328号原告:卢剑平。被告:高宇亮。原告卢剑平诉被告高宇亮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卢剑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兰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