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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李明、曹锐、张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李明,曹锐,张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2083号原告:王玉珍,女,现住乾安县,系家务。被告:李明,现住乾安县,系农民。被告:曹锐,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2208021986********,系家务。被告:张俊辉,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2223281962********,系农民。原告王玉珍与被告李明、曹锐、张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王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曹锐、张俊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明、曹锐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万元及相应利息至给付之日。被告张俊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明、曹锐由被告张俊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2.5分。经多次催要未果呈讼。李明、曹锐、张俊辉未答辩未应诉。本院认为,李明、曹锐、张俊辉就原告主张未答辩未应诉,应视为承认原告王玉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明、曹锐为生产经营向原告王玉珍融资,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系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张俊辉为保证债务履行,原告债权实现为原告出具保证书,被告张俊辉与原告王玉珍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对此款被告张俊辉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合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曹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0000元,此款并自2014年2月28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5分标准给付利息。二、被告张俊辉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李明、曹锐承担。逾期不给付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子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