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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某某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做出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14日,本院做出(2016)鲁0781行审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部分,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行审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赵莹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