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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1619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凯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6656.19元(其中:医疗费61306.19元、住院护理费4200元、住院误工费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600元、后续治疗误工费18900元、后续治疗护理费945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2日,被告高某某驾驶自有的无号牌“大地红”牌四轮拖拉机沿金川区天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生炕岔路口处时,与沿天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的我驾驶自有的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我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肇事后驾车逃逸,我于当晚被送往金昌市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3天。2016年4月,我于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17天。被告辩称:我没有和原告发生过交通事故,原告的一切损失和我没有关系,故我对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2、交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3、金昌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金昌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各一份;4、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5、原告提供证人许文科证言称:事发当天,我和原告同乘摩托车,被拖拉机撞倒,我看清楚了拖拉机的驾驶人就是被告高某某。被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不认可,因为我和原告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2.我没见过证人许文科,对其证言不做评价;3.对于其他证据我认为和我没关系。被告无证据提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2日,被告高某某驾驶自有的无号牌“大地红”牌四轮拖拉机沿金川区天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生炕岔路口处时,与沿天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的原告高某某驾驶自有的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肇事后驾车逃逸,原告于当晚被送往金昌市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3天。2016年4月,原告于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17天。两次住院的时间有原告提交的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应予认定;原告要求的医疗费61306.19元,经核对与医院收费票据一致,两次住院期间的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计算标准合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的营养费1600元,因无特别医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出院后继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18900元,因金昌市人民医院和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均有出院后全休三月的医嘱,此项费用应予认定;原告要求的出院后继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9450元,因无医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交通费400元,本院酌定2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原告提交的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宁远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高某某的辩解不成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某赔偿原告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0406.1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原告承担182元、被告承担10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