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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田岩芬与江荣彬、曾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岩芬,江荣彬,曾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731号原告:田岩芬,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川、黄印宪,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荣彬,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被告:曾宝珍,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田岩芬与被告江荣彬、曾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补充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岩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田岩芬负担。审 判 长  陈成辉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燕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