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1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呼格吉夫诉被告韩玉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格吉夫,韩玉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573号原告呼格吉夫,男,1949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韩玉山(玉山),男,1970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额日德(与被告系兄弟关系),男,1958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格吉夫诉被告韩玉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格吉夫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玉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格吉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格吉夫撤回对被告韩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呼格吉夫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世明人民陪审员  张建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