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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红岩、袁荣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岩,袁荣千,马红刚,付祥波,席桂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490号申请人马红岩。申请人袁荣千。申请人马红刚。被执行人付祥波。被执行人席桂媛。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祥波、席桂媛银行存款人民币41819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