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红岩、袁荣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岩,袁荣千,马红刚,付祥波,席桂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490号申请人马红岩。申请人袁荣千。申请人马红刚。被执行人付祥波。被执行人席桂媛。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祥波、席桂媛银行存款人民币41819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