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玲与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122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执20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81.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玲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