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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马君杰、詹土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君杰,詹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马君杰。被执行人:詹土根(曾用名:占土根)。申请执行人马君杰与被执行人詹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君杰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詹土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马君杰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詹土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詹土根下落不明,已对其采取网上布控、限制出境等措施,故申请执行人马君杰申请(2016)浙1123执6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