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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2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华,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2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华。被执行人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路(居易宾馆二楼)。法定代表人贾军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东华与被执行人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东华与被执行人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2016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会审判员  赵丽萍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