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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郑传华等与高启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华,张静,张笛,高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684-1号申请执行人郑传华,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笛,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启来,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高启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债务利息共计3282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郑传华、张静、张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启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高启来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高启来名下有汽车财产,本院依职权查封高启来名下的车辆,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高启来向本院交纳案款10000元整。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高启来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684号案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瑞 来源:百度搜索“”